作者:武勝男
摘要:我國公司法對受壓迫股東提供了兩類救濟路徑,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在原則性規定層面,《公司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中的“濫用股東權利”缺乏闡釋,司法實踐中對此認定模糊,一些利益受損股東并不能依據該條獲得充分的救濟,法院對第2款規定的救濟方式理解亦不一致。具體性規定層面,《公司法》第22條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缺乏靈活性,也未與《公司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相聯結。《公司法》第74條的適用情形有限,無法有效保護受壓迫股東的退出利益。從為受壓迫股東提供體系化保護角度分析,上述法條之間也缺乏互動與協調。結合我國立法現實及司法實踐,在適當借鑒英美法相關規則的基礎上,我國《公司法》對受壓迫股東救濟路徑的完善應從增設有關“濫用股東權利”的司法解釋,將股東壓迫內涵納入到“濫用股東權利”項下,協調《公司法》第22條、第74條和第20條第1款、第2款之間的規定著手。
發文機構:吉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股東壓迫救濟濫用股東權利股東利益有限責任公司shareholder oppression reliefabuse of shareholder rightsshareholder interests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分類號: DF411.91[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