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錫生,何江
摘要:我國現行環境責任的制度供給與需求不匹配,催生出環境治理“政企同責”的制度安排,包括政府主責下的“政企同責”、企業主責下的“政企同責”與政企等責下的“政企同責”三種模式。政企責任在環境危險和風險階段存在縱向協同以及在剩余風險階段存在橫向協同,是“政企同責”制度建構的理論基礎。“政企同責”本質上是一種“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并未突破“責任自負”的基本法理。為消解橫亙在企業與政府環境責任之間的隔閡,應以“總行為控制主義”為指導思想,以“綜合治理”為基本原則,輔之以環境責任分配協同、追究協同、自治協同與社會化協同機制來完善“政企同責”制度。
發文機構:重慶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政府環境責任企業環境責任協同機制“政企同責”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coordination mechanism“government-enterprise co-responsibility”
分類號: DF46[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D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