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曉楠,李振寧
摘要:投資準入在國際條約層面既可按歐式投資協定依“東道國法律”準入外資,也可按美式投資協定依“負面清單”準入外資,所體現的是一國投資市場的開放程度。我國正在嘗試在國內法領域采用“負面清單”模式準入外資,國際規則層面的“負面清單”制度可以為國內規則層面的“負面清單”制度設計和理念提供借鑒。“負面清單”內規定的限制措施應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改革外資準入備案制提高準入透明度與便利性,盡可能參照“棘輪機制”增強投資準入規制的穩定性,協調好內資與外資、國內負面清單與國際負面清單的關系。
發文機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
關鍵詞: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棘輪機制備案制investment accessnegative listRatchet Mechanismfiling system
分類號: DF31[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