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閆夏秋
摘要:金融危機后十年間,我國開啟新一輪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及重新組建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形成“一委一行二會”的新金融監管框架。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具有漸進性和強制性特征,有利于減少新制度推行的摩擦阻力,但增加了強制性手段的制度慣性。銀行業監管體制改革是歷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先驅,其面臨的改革阻力最大,遺留的滯后理念和歷史痕跡最多。銀行業監管體制受計劃經濟時期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慣性影響,注重機構監管和主體立法,較為嚴格的準入門檻限制了銀行業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和信貸市場的多層次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現行銀行業監管體制未能明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責,難以應對綜合經營,無法滿足多層次信貸需求,已落后于新的金融經營體制和監管體制。在金融監管體制新動態下,銀行業監管體制應積極回應市場需求,打破不利的制度慣性,吸收功能監管理念,建立金融信息資源共享數據庫和金融研究院,并實行分級差異化監管和統一監管相結合,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發文機構:河海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銀行業信貸市場金融創新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banking industrycredit marketfinancial innovation
分類號: DF438[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