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涵
摘要:網絡社會背景下個人信息具備人格精神權益和財產權益屬性,可單獨或相互配合而具備極強的人身識別性和商業價值,成為商企挖掘潛在客戶和商機的重要指向標,人格利益的商品化使其成為一種重要的商業競爭資源。因而個人信息被肆意違法收集、利用、出賣的現象層出不窮,已然成為一種社會公害。個人信息急需在法制視野內進行利益平衡與規范,從立法模式來看,宜采取民法典權利確認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單行立法的模式,引入信息處理通報與預先審查制度,規范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等行為,保護人們基于個人信息所享有的權益。
發文機構: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關鍵詞:個人信息人格權益財產權益利益平衡personal informationpersonality rights and interests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balance of interests
分類號: DF5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