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士亞
摘要:互聯網金融規制中存在著具有價值判斷和目標屬性上差異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兩大基本目標。在當前互聯網金融市場“強監管”背景下,金融穩定成為高于金融創新的首要價值選擇,但這種政策規制目標的沖突常常使規制陷入“金融創新-金融穩定”周期性的目標反復循環困境中,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規制目標設定的科學限度、規制制度安排的完善程度和規制工具選擇的合理程度的影響。利用互聯網金融“目標-內容-工具”規制框架分析我國P2P網貸市場準入制度及案例,說明在規制目標選擇、央地制度供給和規制工具運用方面存在著不均衡狀況,抑制了P2P網貸市場的金融創新,且P2P網貸市場準入制度并未實現有效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為突破規制困境,應將監管機構和互聯網金融企業納入監管科技的框架中,構建一個兼顧金融創新和金融穩定的風險防范機制。
發文機構: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創新金融穩定監管科技Internet financefinancial innovationfinancial stabilityregulatory technology
分類號: DF438[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