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前強
摘要: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提供的最佳公司治理實踐及以其倡導性規范為代表的“軟性”措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舉措,其中作為實現機制的遵守或解釋規則備受推捧。為了實現良好的公司治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確立了“功能等值物”。通過對2017年深交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實證統計,本文發現上市公司的軟法之治與學者們的美好假設相反,僅是立法者的一廂情愿。上市規則有規必守的邏輯慣性、證券法和公司法中對于“重大”一詞的負面性和強制化的傳統認知、對最好公司治理實踐規則的過度迷信,以及披露標準的自我界定等因素都制約著其功能的發揮。中國上市公司展現的不同圖景恰恰說明公司治理趨同化僅停留在形式的層面,并不表明公司治理的“軟法”之路在中國走不通。因此,解決問題的思路不應定位“廟堂之高”盲目的制度輸入,而是落腳“江湖之遠”培育“軟法”的發生要素,從而提升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國際競爭力,而這正是中國特色之所在。
發文機構: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軟法遵守或解釋實證研究信息披露
分類號: F830.9[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