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莉萍,劉銘倩,劉寧
摘要:本文以時間邏輯將企業環境犯罪行為分為無證設施、操作不當和超標排放,并細分地區,比較分析約束型與激勵型規制的治理效用差異,及對企業不同類型環境犯罪行為的抑制效果。全樣本中,約束型規制對超標排放的抑制作用不明顯,激勵型規制中稅收優惠抑制了超標排放,環境補貼抑制了操作不當但驅動了超標排放。樣本按地區分組,西部地區約束型規制效用相對明顯,約束型環境執法抑制了西部地區的超標排放,腐敗會對約束型環境規制的減排效用產生消極影響;東部地區激勵型規制效用相對顯著,激勵型規制中稅收優惠刺激了東部地區的操作不當、抑制了超標排放,環境補貼抑制了東部地區的操作不當、增加了超標排放,公眾環境信訪對信貸優惠的減排效用有積極影響。研究結果表明,現有環境規制管理政策應進一步細化,考慮規制效果對應不同的規制措施,并在不同地區進行必要的重心調整。
發文機構: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環境規制強度環境犯罪行為地區腐敗公眾參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ntensityenvironmental crime behaviorregional corruptionpublic participation
分類號: F812.2[經濟管理—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