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錢思雯
摘要:合同制度始終在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矛盾沖突中不斷演進。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作為區分保險與賭博的客觀標準始終無法回避主觀性問題,越來越多學者呼吁取消保險利益原則。但是,作為主觀要素的保險目的卻更為接近保險合同本質,并呈現出客觀化功能:損失補償系保險合同典型的交易目的,并在補償性保險中作為客觀目的認定,用以衡量保險法律上的損失;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同意系明示的主觀目的,避免了利益主義的不確定性。因此,在保險合同主觀化與客觀化的平衡過程中應當以“損失”取代“利益”,構建保險目的客觀化標準;同時,理順監管機構、保險公司和法院的外部控制體系,確保保險目的合法。
發文機構: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保險目的保險利益損失補償合同的主觀性與客觀性insurance purposeinsurance interestremedy of lossthe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of insurance contract
分類號: DF59[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D922.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