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申豪
摘要:根據我國立法確立的風險負擔"第一承運人規則",在寄送買賣之中,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獨立的承運人時,風險移轉給買方,貨物在途中遭遇風險時買方仍應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從網絡購物經驗來看,這一做法顯然已被實踐做法所突破。網購購物中,買賣雙方與第三方平臺都認為貨物的在途風險應由賣方承擔。盡管通過合同解釋可以將"貨到付款"類型的網購合同解釋為赴償之債,從而避開《合同法》第145條的適用,但對其他類型的網購合同,仍然存在法律與現實脫節的問題。通過比較法考察,《德國民法典》與CESL都對"第一承運人規則"設置了例外,認為它不適用于消費品買賣;但我國《合同法》在制定時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未考慮國際貨物買賣與一般民事買賣之差異,從而導致了商事規范在民事領域的水土不服。對此,一勞永逸的辦法是通過立法予以修正,但在此之前,通過行業慣例將網購合同解釋為赴償之債,也不失為解釋論上的權益之策。
發文機構: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網購合同風險負擔寄送買賣第一承運人規則online shopping contractrisk burdensale involving dispatchthe first cartier rule
分類號: 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