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真真
摘要:《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了解決民商事糾紛所應當適用的法律淵源,將習慣確定為次要的法律淵源,雖然并沒有明確區分民事習慣與商事習慣,從該條的文義解釋上看,其所指稱的習慣應當包括商事習慣。從司法實踐看,商事習慣效力經常處于被否定的地位,不利于商人的自治與商事領域的創新。《民法總則》業已確立商事習慣的法源地位,司法實踐應當對商事習慣予以尊重,厘清商事習慣與法律、公共政策以及民法的關系有助于界定商事習慣的具體適用邊界。
發文機構: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商事習慣商人自治商業創新商事習慣與法律commercial customcommercial self-governancecommercial innovationcommercial custom and law
分類號: DF41[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