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沁寧
摘要:有限公司股東盈余分配請求權的理論依據在于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缺陷、有效替代性解決措施的缺失以及誠信、公平公正原則的要求,司法介入股東盈余分配請求權應當以控股股東權利濫用為前提,以尊重公司自治和商業判斷為原則,旨在維持利益平衡。法釋[2017]16號規定了低成本、有針對性的盈余分配請求權救濟方式,肯定了抽象盈余分配請求權的可訴性,但也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及舉證責任不平衡等問題。因此,我國應當引入合理預期原則和信義義務作為判斷股東濫用權利的標準,并增加平衡股東之間舉證責任的條款,以使上述規定能真正發揮應有功能。
發文機構: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盈余分配請求權中小股東司法介入權利濫用surplus distribution claimminority shareholdersjudicial interventionrights abuse
分類號: DF5[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