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譚本艷,向古月,周先平
摘要: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公司特別決議的形成必須經出席股東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才具有效力,當公司某大股東持股比例達到1/3后,如果該大股東不投贊成票就相當于否決了特別決議事項,從而獲得了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否決權"。本文使用中國A股上市公司2007-2014年數據,運用精確斷點回歸設計法進行擬隨機實驗,在有效控制大股東持股比例等混淆因素的基礎上實證檢驗大股東"否決權"對代理成本的影響。研究結論表明當大股東持股比例達到1/3的臨界值后,在特定多數規則的外生沖擊之下,大股東的"否決權"使得代理費用顯著下降了2.9-3.9個百分點,代理效率顯著提高了15.2-26.2個百分點。這說明大股東因獲得"否決權"而強化了對公司的控制,大股東通過對公司實施控制而產生了擁有公司的"感受",即對公司的心理所有權水平得到了提高,而心理所有權水平的提高又使大股東產生更強的責任感,實施更加積極的監督,從而抑制了經理層在職消費和非必要的管理費用開支,提高了經營效率,降低了代理成本。
發文機構:三峽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
關鍵詞:代理成本特別決議事項“否決權”斷點回歸設計心理所有權agent costveto of special resolutionsregression-discontinuity designpsychological ownership
分類號: F270[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