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鵬
摘要:保險業"新國十條"明確指出險資是股票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并要求險資主動介入資本市場以助推其長期穩定發展。近期"險資頻繁舉牌"事件卻讓公眾紛紛側目,一時間險資成為眾矢之的。險資舉牌過程出現的各種問題凸顯了我國這一領域監管規則存在諸多短板,為解決險資短期操作和"血洗董事會"等問題,應從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兩個角度著力。前者從負債和資產兩個端口同時發力,負債端注重提高保險產品風險保障額度,回歸"保險姓保"的本質;資產端則注重加強償付能力充足率監管,實現資產負債匹配,引導險資進行價值投資。后者要從完善險資和一致行動人舉牌規則,準確評估險資股票投資集中度風險、強化險資信息披露義務、建立穿透式監管規則入手。
發文機構: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險資舉牌一致行動人集中度風險信息披露穿透式監管placarding reflectshort boardssupervision rulessupervision measuresinsurance supervisionstock supervision
分類號: DF438.4[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D922.24[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