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琳
摘要:公司破產重整時,債權人取代股東成為最終控制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利益沖突加劇,司法權基于重整效率的考量介入到公司治理中,這些都決定和影響著債權人在重整期間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作用。在現有制度下,我國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時嚴重缺位,最終控制權被法院、破產管理人架空。這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扭曲了公司治理結構。為矯正公司治理結構,使債權人在重整期間公司治理中得以發揮最終控制人的作用,應引入債權人派生訴訟,賦予債權人在破產管理人選任方面的話語權,加強債權人對管理人財產處分權的控制,明確債權人有權決定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主體,補充債權人對債務人自行管理的事中監督。
發文機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重整期間公司治理債權人控制權債權人派生訴訟during reorganizationcorporate governancethe control right of creditorscreditor derivative suit
分類號: DF411.92[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