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軍嶺,檀文,劉道云
摘要:各國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初衷,在于通過區別投資者的不同風險認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異化的市場、產品與服務,建立與此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從而盡可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通過比較分析境外重要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發現,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設計理念是監管機構根據投資者的不同設定差異化的保護,其制度核心是對金融機構的銷售適當性要求。我國金融期貨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存在明顯缺陷,應從提升立法層級和賦予法律依據、健全產品和制度體系、簡化市場準入程序和適當降低準入條件、向金融期貨品種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轉型等方面進行完善。
發文機構:上海財經大學國際工商管理學院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法律部
關鍵詞: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專業投資者一般投資者financial futuresinvestor appropriatenessprofessional investorordinary investor
分類號: F830.59[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