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哲
摘要:近年來,商業標識共存已經成為解決我國商業標識權利沖突的有效路徑,其可分為商業標識協議共存與商業標識法定共存兩種類型。從成因上看,商業標識共存既是商業發展的結果,也是基于現有商業標識多頭立法下的無奈選擇,亦是實用主義哲學在法律上適用的結果。考慮到商業標識形態下符號表達的有限性,以及保護財產利益的客觀要求,法律應當準予商業標識間的共存,商業標識共存具有正當性。商業標識共存之認定應從四個方面入手,在不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情況下,法院應尊重商業標識使用所形成的市場格局,允許經過善意、規范性使用的商業標識共存。
發文機構: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埃克斯-馬賽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商業標識共存商標法考量因素commercial signscoexistenceTrademark Lawconsideration factor
分類號: DF5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