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帥
摘要:目前,學界對于我國出臺個人破產制度的條件是否成熟仍有爭議,認為我國出臺個人破產制度的條件尚不成熟的理由主要包括社會信用體系不成熟、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容易誘發大規模逃債現象等。但社會信用體系、個人財產登記制度是否完善并非是出臺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條件,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個人破產并不會導致大規模逃債行為。目前,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執行、限制高消費、參與分配等制度已經具備了個人破產的雛形,也為我國個人破產法的出臺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我國出臺個人破產法應采用一般破產主義和有限豁免原則,輔之以配套的破產法院改革和銀行破產規則,以滿足法治市場中負產者個人破產制度的需求。
發文機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負產者個人破產失權制度債務免除破產法院debtor to bankruptcypersonal bankruptcysystem to lose fightsdebt reliefbankruptcy court.
分類號: D922.29[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