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俊榮
摘要:從宏觀的角度來看,美國和歐盟的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端解決條款有著共同的發展趨勢,即在強化對東道國權益保護的同時,謀求在保護投資者私人利益和維護東道國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具體規則的設計上,它們也有著共同的價值追求,包括鼓勵通過友好方式解決爭端、限制投資者對訴權的濫用、提升透明度、強化第三方參與、增強對仲裁庭和仲裁員的約束和監督等。不過,歐盟在總體上更加注重對東道國利益的考量。在目前的中美和中歐BIT談判中,我國可以將歐美在ISDS條款上的要價作為談判籌碼,換取歐美在其他有利于我國的條款上的讓步。此外,我國還應采取切實措施提升我國政府和企業參與國際投資仲裁的能力。
發文機構: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
關鍵詞:歐美投資者東道國國際投資仲裁Europe and Americainvestorhost state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分類號: F743[經濟管理—國際貿易][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