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慧
摘要:違約責任中精神損害客觀存在,責任競合制度亦不能周全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以合情合理的制度設計實現對當事人基于違約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全面救濟。就目前而言,作為權宜之計,可先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對現有法律進行擴張解釋以解決法律依據問題,然后再借鑒英美法合同類型化的做法限定適用范圍,并在司法操作中以賠償標準的考量因素加以補充或參照適用。最終,我國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將實現在《中國民法典》(合同編總則)中確立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允許原則。
發文機構:東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制度構建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liability for tortsystem construction
分類號: 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