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建華,梅純清
摘要:在跨界污染治理中的政府合作領域,同時存在硬法和軟法兩種法規范。現行長江經濟帶水污染治理相關的硬法規范并不少,但法律規范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流域層面專門立法未落地;政府間合作法和水資源生態補償法律缺失。軟法層面“省際協議”的法律效力不足,在具體操作中面臨協議內容空洞、責任條款缺失、注重條條框框、效力不明確、缺乏具體執行手段和實施機制等問題,從而導致長江經濟帶區域合作虛多實少。長江經濟帶省際污染協同治理的有效推進,亟需完善的法律體系以支撐,硬法層面需協調現有的相關法律、促進《長江保護法》盡快頒布實施、制定政府間合作法和水資源生態補償法;軟法層面需建立政府內在的誠信自覺制度、建立健全區域污染聯防聯控協議條款規范制度、完善區域污染聯防聯控協議履行糾紛解決制度和完善區域污染聯防聯控協議履行監督約束機制,提升軟法的法律效力,保障區域合作協議內容的有效實現。
發文機構: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 湖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關鍵詞:長江經濟帶省際污染協同治理法律體系Yangtze River Economic Beltprovincial pollutioncollaborative governancelegal system
分類號: F205[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