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2020年第5期54-59,共6頁

    從習慣物權到法定物權——新《森林法》背景下的公益林收益權質權

    作者:李敏

    摘要:2019年《森林法》修訂之前,為滿足生態公益林權利人融資需求,多地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并鼓勵公益林收益權質押,實踐中公益林收益權質押屢見不鮮。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公益林收益權既非應收賬款,也非屬其他可以出質財產權利,并不符合設立權利質權的客體要件。由于公益林收益權質押這一做法已經在我國諸多地區存在數年,形成了一般人的確信,滿足了習慣法構成的基本要件,因此,長期以來公益林收益權質押已經為習慣法所認可,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適用習慣法。根據新《森林法》第48條第3款規定,公益林收益權被確立為以補償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屬于《物權法》規定可以出質的應收賬款范疇。通過新《森林法》修訂,公益林收益權質權實現了從習慣物權到法定物權的轉變。在通過限制自然資源權利人權利以實現自然資源保護目的的管制性征收中,由此產生的補償金收益權質押仍然有適用習慣法的空間。

    發文機構: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

    關鍵詞:生態公益林公益林收益權權利質權應收賬款ecological public-interest forestpublic-interest forest income rightpledge of rightsreceivables

    分類號: F205[經濟管理—國民經濟]D922.63[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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