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云飛
摘要: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難以有效銜接,證據轉化(即環境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轉化)不暢是其關鍵因素。環境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轉化的學理基礎是證據的客觀關聯性,其法律依據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二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由于受行政違法與犯罪"二元立法模式"的影響,環境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在證據種類、取證程序、證明標準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阻礙了環境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有序轉化。鑒于此,應當從如下四方面加強環境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轉化:一是構建環境行政證據"分類轉化"規則,建立言詞證據補強轉化和聯合執法證據直接轉化規則;二是規范行政取證程序,重點明晰環境行政取證主體、取證點位和取證方法;三是注重證據轉化咨詢,發揮各職能部門在證據收集、固定和認定上的專業優勢;四是強化證據轉化審查,堅持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并重原則,避免非法環境行政證據進入刑事司法領域。
發文機構:重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
關鍵詞:環境行政證據刑事證據轉化完善路徑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evidencecriminal evidencetransformationimprovement path
分類號: F205[經濟管理—國民經濟]F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