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蘭香
摘要:生態環境法律的產生和發展是法律代替環境政策的必然邏輯。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不完善到完善,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根本,以環境保護法律為核心,以環境法規、地方性環境法規、部門環境規章為補充,以刑法為最終保障的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環境立法三十多年來,國家通過推進污染治理、發展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實施生態建設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開展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強制環保主體執行環境保護制度,承擔環境保護責任,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生態環境法律實施成效非常顯著:污染事故不斷下降;公眾環境訴求得到了及時解決;環境行政執法成績斐然;環境刑事司法威懾力大增;環保督察效果前所未有。應當不斷完善立法、執法和司法,使生態環境法律更好地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發文機構: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律演變過程演變趨勢實施效果ecological environment lawthe evolutionprocessthe evolution trend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分類號: F205[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