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亞洲
摘要:救濟客體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本源性問題,關乎是否適用民訴程序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目的和制度設計。但是救濟客體并不明確,阻礙程序適用和制度發展。傳統的利益劃分界限模糊,應當另辟蹊徑。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指向環境侵權行為,但個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眾多私益之和以及國家和集體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均不屬于救濟客體,環境本體利益才是救濟客體。從環境污染案件中各種利益之間的關系出發,以水污染為例區分環境本體利益。另外,環境本體利益由人類共創共享,具有無主性和獨立性的特性。雖然受主體問題制約,現階段環境本體利益仍然屬于民事利益,然而部分利益可以發展為民事權利。環境本體利益有成長為民事權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途徑包括憲法權利轉化為私法權利和環境本體利益的上升飛躍。通過理論、立法和司法的共同努力,積極推動環境本體利益成為法定民事權利,予以更為完善的法律保護。
發文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本體利益民事利益民事權利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environmental ontological interestscivil interestscivil rights
分類號: F205[經濟管理—國民經濟]D915.2[政治法律—訴訟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