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洋
摘要:我國森林資源的稟賦現狀與其重要的生態價值功能決定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主要性,我國雖然已建立了一整套相對完善的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保護法律體系,但其關于法律概念的界定尚不準確,法律定位模糊不清,立法目的側重于經濟績效,法律責任相對畸輕,管理體制有待完善,加之森林資源的權屬制度、經營管理制度、森林保護制度等諸多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注定了我國森林資源立法體系重構之必要性。
發文機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森林資源法律體系立法目的生態環境
分類號: D922.63[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