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兆利
摘要:我國目前的土地承包方式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類型:家庭承包和市場承包。我國物權法因沒有嚴格區分家庭承包和市場承包,導致了通過市場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時登記制度的缺失,同時導致了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時登記制度的多余。為此,應將前者的設立改為登記對抗主義,而將后者的移轉設為意思主義,另外還應加強集體組織記載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發文機構:山東科技大學文法系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意思主義公示對抗主義
分類號: F30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