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子杰
摘要:作為新興擔保方式,銀行動態質押業務無疑緩解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但動態質押在理論上尚面臨兩方面難題:動態質物能否設立質權和如何認定質物交付標準。滿足物權法意義上“特定的物”屬性的動產均可成為質物,理論爭議中關于種類物能否設定質權的觀點實際上不會成為質物符合“特定的物”屬性的障礙。因動態質押交付手段的特殊性,質物已出質的權利實質與質權人未直接占有質物的物權表象往往不一致,故在認定質物具體交付標準時,應將權利公示作為質物交付標準的必要條件。法院在審理動態質押糾紛案件時,多以認可該擔保方式效力為最終裁判結果,但判決中的事實認定與文書說理部分尚存一定問題,不僅弱化了裁判結果的合法性,還會模糊商事主體對質權設立標準的判斷。因此,應強化與規范判決書說理內容。
發文機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關鍵詞:動態質押質物交付質權設立標準裁判文書說理
分類號: 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