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澍
摘要:企業破產與刑事追繳、退賠交叉時,應先追繳涉罪企業違法所得,再對剩余財產破產分配。這并非基于“先刑后民”原則,而是基于“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為獲益”理念。違法所得不屬于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并不會因先追繳違法所得而受損失,其權益只是被恢復應有狀態。將刑事追繳、退賠并入破產程序的路徑僅注重表面平衡,未認真考查被害人、債權人各自合法權益界限,會使涉罪企業保有違法所得。獲得民事訴訟生效判決,不影響當事人的被害人地位。在此問題上,刑、破兩法應協調一致,不存在先后順序問題;至于社會矛盾問題,應通過建立國家司法救助等制度解決。
發文機構:武漢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債務人財產追繳退賠違法所得
分類號: D914[政治法律—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