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柴嫻
摘要:規范代理權濫用行為應遵循代理權獨立性之相對化原理,以平衡三方法律構造下被代理人和相對人的利益狀態。鑒于《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中概括性標準與傳統理論中主觀標準局限性,我國代理權濫用規范應植入顯見性標準。其要求代理人違反內部關系義務的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顯著可識別性,使一般理性相對人能夠依據商業慣例和社會觀念對代理權濫用產生合理懷疑。代理人單純違背內部指示的濫用行為通常不具有顯見性。概括代理權濫用時,還應考慮代理人身份或職務特殊性。顯見性標準下應采用“否定代理權”法律技術手段,使本屬于有權代理的代理權濫用行為產生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發文機構:山東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代理權濫用顯見性代理權獨立性之相對化否定代理權
分類號: 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