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明坤
摘要:依據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有權就物流業發展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此背景下,開展地方物流業立法工作應綜合考慮法律體系的協調、地方特色的融入、內容可操作性等因素,堅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比較立法原則并突出科學立法原則的實踐指引作用。具體而言,地方物流業立法宜在整合相關政策性文件與零散法律規范基礎上采取統一型立法模式,以“促進型”立法定位發揮其在物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的規范、引領、協調功能,內容框架分為總則、發展規劃、促進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章較為符合立法實踐經驗與行業發展需求。
發文機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
關鍵詞:地方物流業立法科學立法立法模式功能定位立法框架
分類號: D912.1[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