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朗
摘要:我國刑法應將財產性利益解釋為“財物”,這是對“財物”必要的擴大解釋而非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對于財產性利益型盜竊罪,一方面財產性利益可在規范層面被“占有”;另一方面,應對原本著眼于狹義財物,并以“轉移占有”為核心的盜竊罪進行構造修正。權利實現“可期待性”應被評價為積極利益,因此破壞“可期待性”并滿足“素材同一”條件時,雙方利益對應增減,即符合盜竊罪構造。盜竊欠條行為造成債權喪失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破壞對債權實現的“合理、合法期待”等具體危險。因此,債務人盜竊欠條符合盜竊罪構造,成立盜竊罪;無關第三人盜竊欠條,不符合盜竊罪構造,可能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此外,欠條是否為債權唯一憑證是判定既未遂犯罪的重要依據。
發文機構: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財產性利益規范占有可期待性素材同一性盜竊欠條
分類號: D914[政治法律—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