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雙
摘要:價值判斷是民事司法裁判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法律制度不明確時,裁判者須使用價值判斷填補法律標準空白,從而服務于“三段論”的涵攝過程。價值判斷適用場合主要是描述性“類型”及“須填補的評價標準”。價值判斷致力于實現“正當化”法律共識,通過尋求“適當的法效果”作為客觀標準以證成判決結論。具體方式主要是運用“類型化”案例比較,抽象出個案中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的情境,以此尋找代表性案例群,從中提取一般法律思想,以實現對不確定概念的具體化。“類型化”案例比較方法存在局限性,無法應用于新案件類型、邊界概念等問題,此時需依靠裁判者自由心證,以“可認為正當”決定完成法的續造。
發文機構: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價值判斷拉倫茨法學方法論事實認定類型化
分類號: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