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候曼曼,周驍然
摘要: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確認違法判決存在“適用要件解釋不同”和“與其他類判決銜接適用不當”的內外雙重困境。《行政訴訟法》第74條第2款第1項和第2項應適用于被告作為違法的情形,第3項應適用于被告不作為違法情形。在與其他判決銜接時,針對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僅作出履行判決而不適用確認違法判決,體現履行判決的優先性,同時在判決理由部分對被告的行政不作為作宣示性否定評價。針對被告作為違法情形,基于利益衡量、撤銷意義缺失和及時救濟環境公益考慮,應慎用撤銷判決,適用具有補充性的確認違法判決,同時亦應體現確認違法判決較之補救措施判決的基礎性作用。
發文機構:武漢大學法學院 西南政法大學 武漢大學
關鍵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確認違法判決《行政訴訟法》第74條體系解釋
分類號: D912.6[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