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國民,馬芝欽
摘要:橫縱向壟斷協議分類是我國壟斷協議規制制度重要內容,但作為商業模式創新發展產物的軸輻協議卻無法在此二分模式下找到合理定位,面臨違法分析原則混亂和輪緣經營者意思聯絡事實認定困難等問題。橫縱協議劃分標準異域借鑒的形式化和橫縱協議事實認定零聯系的思維定式是壟斷協議二分法無力回應軸輻協議問題的主要原因。因此,橫縱協議的劃分回歸到競爭危害性差異標準,并對軸輻協議違法分析原則作類型化區分;利用橫縱事實相聯系的思路證明輪緣經營者意思聯絡事實,是壟斷協議二分法對軸輻協議的有效因應。
發文機構:福州大學法學院 福州大學
關鍵詞: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二分法軸輻協議
分類號: 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