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吉映
摘要:關于監察賠償制度,《監察法》現行規定頗為簡單,而《國家賠償法》對監察賠償的制度設計,包括賠償機關、范圍、程序及歸責原則等具體規定尚無定論。為深化監察體制橫向改革,實現《監察法》與《國家賠償法》合理銜接,宜在《國家賠償法》中專章規定監察賠償制度,證明監察權致害賠償合法性與正當性。應進一步細化賠償范圍、賠償機關與申請人及賠償程序規定;監察賠償范圍應堅持肯定概括式列舉兼有限封閉免責模式;監察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各級監察委員會,紀檢機關原則上不應成為賠償機關;監察賠償原則應以違法歸責原則與無過錯歸責原則相結合。
發文機構:東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監察法監察賠償賠償范圍賠償機關歸責原則
分類號: D912.1[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