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仕兵
摘要:農地經營權抵押和入股后,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或農地入股期限屆滿前公司解散或破產時,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必須對農地經營權進行拍賣、變賣或折價,但結果卻會出現無人受讓的情況。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實現“三權分置”制度的初衷,農地經營權的強制管理制度是應然選擇。農地經營權強制管理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土地信托關系,但又區別于一般的土地信托,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農地經營權強制管理的利益關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監管主體,在農地經營權到期或清償債務后,農地經營權強制管理應當變更或終止。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地經營權強制管理三權分置
分類號: D922.3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