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2019年第3期79-84,共6頁

    危險承擔義務的內涵界定——保險人合同義務的再認識

    作者:馬天柱

    摘要:以具有典型意義和基礎價值的有形財產保險為考察領域,危險是“損失發生可能性持續存在的狀態”,或者“依時序推進而持續存在的損失可能性”,是附著于有形財產實體而本歸權利主體承受的一種不利負擔。借助保險經營技術和保險合同機制,可以在財務意義和法律邏輯上實現危險的移轉和承擔。保險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就是危險承擔,即承接并持續性地擔負由被保險人處移轉過來的特定危險,擔負由特定的損失可能性導致的財務不穩定狀態,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依時序推進代為承受每一時點可能損失的現實結果。

    發文機構:聊城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保險危險危險承擔義務狀態

    分類號: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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