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艷巖,夏向榮
摘要:環境行政約談是一種創新性的環境行政方式,對于實現環境保護總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環保部門近年來逐步加大對環境治理的整治力度,環境質量在不同程度上得以改善。但是隨著這一制度的深入實施,責任主體單一、環境問責清單尚未明確、貫穿始終的全鏈條環保責任機制不完善,環保部門的上下級之間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約談難以形成強制性約束、被約談后的地區整改措施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缺乏配套的長效機制等問題也越發明顯。為更好地落實環境行政約談制度,本文從這一制度的理論范疇出發,深入分析環境行政約談制度在實踐中的成效與存在的問題。
發文機構: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行政約談現狀分析完善建議
分類號: DF468[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