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魏捷
摘要:不安抗辯權以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為理論基礎,其作為起源于大陸法系的一項重要的抗辯權制度,目的在于保護合同先履行方的合法權益,賦予合同先履行方在發現后履行方喪失履行能力后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濟手段。我國的不安抗辯權制度主要規定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當中,但由于這兩個條款的規定不甚明確,在司法實踐當中認識上存在分歧。通過對不安抗辯權的相關法條的進一步解釋,為不安抗辯權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提供有效的理論依據。
發文機構: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不安抗辯權法律解釋司法實踐
分類號: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