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蘇德
摘要:我國綁架罪罪名最早設置于1997年刑法,雖歷經幾部修正案的進一步完善,但對其法定刑的修訂并不徹底。綁架罪依然存在刑罰層次偏少,起刑點過高,加重量刑情節有限,列舉立法違背罪責刑相互適用原則、減輕處罰情節的模糊性誘發司法量刑不均衡,以及"必罰制"的財產刑設置模式不妥當等問題。對此,通過降低基本法定刑、增強減輕情節的明確性、增設加重處罰情節類型,以及取消財產刑的"必罰制"等路徑實現綁架罪法定刑的科學化配置。
發文機構: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綁架罪罪責刑相適應絕對死刑必罰制
分類號: D924[政治法律—刑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