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鄧蕊,李文華
摘要:"走穴"是醫師在業余時間,利用專業技能為其他醫療機構的患者實施診療的行為,與外出會診、非法行醫有著嚴格區別。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建立醫療合同關系,與"走穴"醫師建立雇傭合同關系,但是,醫師與患者之間沒有法律關系。在醫療損害中,經常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由權利人選擇一種責任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機構承擔完賠償責任后,再根據雇傭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確定兩者之間責任的分配。
發文機構:云南師范大學商學院
關鍵詞:醫師“走穴”醫療合同雇傭合同民事責任
分類號: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