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定娓
摘要:企業的諸多交易需借助合同來完成,但企業宣告破產后,不可避免會留下一些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本文將這種合同稱為待履行合同。如何處理這些待履行合同,與破產企業、合同相對人、企業債權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我國《破產法》對《合同法》中若干條款對比進行了限制,賦予破產管理人選擇權,使其放棄沒有多少利益的合同,繼續能使企業財產增值的合同。但相關條款過于簡單籠統,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待履行合同的處理變得十分復雜而困難,本文對《破產法》中相關問題作了分析和研究。
發文機構: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待履行合同企業破產法待履行合同選擇權
分類號: D922.219.92[政治法律—經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