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慧
摘要:2011年8月30日向社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但是仔細揣摩之后,我們不難發現:這一表述與通行的國際文件或者美國第五修正案相比,略有差別。本文擬對“不得強迫自證有其罪”的含義及其中國式解讀作一闡釋。
發文機構: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關鍵詞:自我歸罪自證其罪證明責任無罪推定
分類號: D925.2[政治法律—訴訟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