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賀小剛,李婧,張遠飛,連燕玲
摘要:本文針對那種假定家族成員都是純粹的、目光短淺的利他主義者,提出了一個家族成員為有限利他主義者的假設。我們的主要觀點是,創始人及其家族成員的共同治理是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家族成員是兼顧情感財富與物質財富的積累的有限利他主義者。本文基于中國上市公司的數據所進行的經驗研究結果表明,我國創業家族企業大多采取家族共同治理的模式,而不是創業者獨自控制股權和(或)管理權的模式;相對于創始人獨自控制股權的治理模式,創業家族共同控制股權更為有效;相對于創始人獨自控制股權和管理權的治理模式以及創始人控制股權而職業經理人控制管理權的治理模式,創業家族共同控制股權與管理權更為有效。本文的研究表明那些自我雇傭的家族成員并不會簡單地采取純粹利他主義行為,而是有限利他的相對理性行為。
發文機構:上海財經大學國際工商管理學院 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 上海政法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華東師范大學商學院
關鍵詞:創業家族共同治理純粹利他主義有限利他主義治理效率entrepreneurial familiescommon controlpure altruismbounded altruismgovernance efficiency
分類號: F279.246[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