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曉,高潔,陸強
摘要:2010年我國《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出臺之后,很多會計師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變更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組織形式的不同及變更是否會對審計風險與審計費用造成影響,無論對于學術界還是實務界都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在控制了會計師事務所特征及被審計單位的公司特征,并對選擇性偏差進行了修正之后,本文發現,相對于有限責任制,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了較高的審計風險,收取了較高的審計費用。與此同時,通過分析2010年《規定》出臺前后事務所組織形式的變更發現,在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變更為特殊普通合伙制之后,審計收費有所提高。進一步的研究發現,對于處于財務困境的上市公司,合伙制事務所為了應對更高的潛在審計風險,收取了更高的審計溢價,但并未發現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后審計質量有明顯的提高。
發文機構: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城市規劃與管理學院
關鍵詞:組織形式審計費用審計風險特殊普通合伙制organizational form, audit fees, audit risk,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分類號: F239.222[經濟管理—會計學][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