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康,賴金天,肖靜華
摘要:本文聚焦于探討社會共治體制下食品供應鏈質量協同與單一監管體制下的差異,并通過結果討論提出相應的制度需求。在單一監管體制下,食品供應鏈主要采取三種方式來降低契約的不完備程度,一是建立可追溯體系,二是設計有效的組織形式,三是建立雙邊契約責任傳遞,由于對三者的協同缺乏需求,從而使各自的優勢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劣勢無法得到有效彌補。在社會共治體制下,由于對三者的協同有迫切需求,因此,通過三者的協同形成混合治理,能夠實現食品供應鏈質量的有效協同。具體而言,以縱向聯合為代表的組織形式設計能降低可追溯體系的建設和協調成本,從而激勵企業更主動地進行可追溯體系建設,而可追溯體系的建設又有助于促進企業進一步的縱向聯合;可追溯體系和有效的組織形式設計能提升雙邊契約責任傳遞的可行性和威懾性,而雙邊契約責任傳遞又能激勵企業進行可追溯體系建設和選擇有效的組織形式設計。
發文機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
關鍵詞:供應鏈質量協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制度設計supply chain quality cooperation,food safety,unified governance regime,mechanism design
分類號: F274[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